微信掃一掃
日前,
清流警方抓獲以犯罪嫌疑人
劉某、陽某為首的16人涉詐洗錢團伙,
破獲系列涉詐案件。
2021年底至2022年上半年,該團伙在明知他人從事涉詐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,仍然利用銀行卡、支付寶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軟件,幫助他人轉移涉詐違法犯罪資金并從中牟利,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。目前,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
今年上半年,公安機關偵查發現,清流縣多名“90后”、“00后”人員的銀行卡賬戶存在資金流動異常。清流縣公安局高度重視,立即指派刑偵大隊精干警力進行深入調查。
據查,2021年底,劉某找到陽某、童某、余某等人,讓他們提供自己的銀行卡,幫助詐騙人員轉移涉詐違法犯罪資金。幾番操作后,陽某等人獲得不菲報酬。
犯罪嫌疑人指認作案工具
見有利可圖,陽某等人開始四處招攬其他人成為“下線”以提供銀行卡、支付寶以及其他第三方支付賬戶用于接收違法犯罪所得資金,“上線”負責操作轉賬并從“下線”的獲利中抽成。
幾個月來,以犯罪嫌疑人劉某、陽某為首的涉詐洗錢團伙,已發展“下線”人員十余人,涉案銀行卡近百張,幫助詐騙人員轉移涉詐違法犯罪資金多達數百萬元,該行為已涉嫌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
證據確鑿,清流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組織警力開展抓捕,先后在三明市區、清流城區等地抓獲16名犯罪嫌疑人。到案后,犯罪嫌疑人對違法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。
目前,該案全部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,案件送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
普法欄目 第三百一十二條 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 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。